Article 63
In force省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会同省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标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应当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依法开展信用评价。
按照前款规定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在相关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全省通用,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重复出具。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