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个;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三)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四)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决定否决全部投标。

有前款情形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