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中的采购人、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有管理或者利害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