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农村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31, 2022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2年10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含桥梁、隧道和渡口)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以及村道的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和安全出行意识。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建设、管理、养护和乡道管理以及农村公路相关运营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示范创建工作,对取得国家、省有关荣誉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为依据,与优化镇村布局、促进产业发展相适应,统筹农村公路的新建和升级改造,满足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等要求。
农村公路规划涉及相邻县(区)、乡镇、行政村的,区域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保持路网贯通。
列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未纳入公路规划的农村道路,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
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
鼓励在建设农村公路时同步建设通信、供水、燃气、电力、污水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
前款所称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一级公路、独立或者含有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的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是指除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以外的项目。
Chapter 3养护与管理
(一)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二)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
(三)落实县(区)、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四)指导监督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具体管理养护职责;
(五)依法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和指导。
(一)路基、路肩保持完整,处于完好状态,无损坏变形。
(二)路面保持平整良好、横坡适度、排水畅通。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八字翼墙完整、坚固。
(四)路容整洁,交通安全设施齐全、功能正常。
(五)及时修剪公路两侧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确保不遮挡公路标志,不妨碍安全视距。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应当采用专业化与群众性相结合方式养护。路面灌缝、浅坑填补、路肩覆土、设施修补等轻微损坏的恢复,可以采取群众性养护方式进行。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或者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
村道巡查人员发现侵害村道的行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村道巡查人员发现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道具体养护管理单位。
涉及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移交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村内主干道路、农村客运站点等重要路段和节点应当设置照明设施。
除因田间作业需要短距离行驶的农业机械或者执行任务的军用车辆外,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履带车等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时,应当进行可行性、必要性会商论证,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限高、限宽设施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知标志。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单位开发农村公路电子地图,并与导航地图数据对接,提供限高、限宽信息。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因
Chapter 4运营与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扶持农村公路运营。
农村客运站(点)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出行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设,确保配套设施完好,标识标志设置明显。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港湾式停靠站。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托农村客运站,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养护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
农村公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人员驾驶技能、职业素养和应急处置能力。
Chapter 5资金保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负责县道资金的投入,并对乡道、村道资金予以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资金的投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三)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路域资源开发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通过其他方式安排或者筹集的资金。
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Chapter 6附则
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相关职责、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