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农村公路规划。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为依据,与优化镇村布局、促进产业发展相适应,统筹农村公路的新建和升级改造,满足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等要求。

农村公路规划涉及相邻县(区)、乡镇、行政村的,区域之间应当互相衔接,保持路网贯通。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