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重点工程建设和企业生产的重载车辆确需反复通过农村公路的,使用单位应当与有关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落实公路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和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线路行驶。
造成农村公路损害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