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车辆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鼓励设置可升降、可监控的智能限高、限宽设施。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限高、限宽设施时,应当进行可行性、必要性会商论证,并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限高、限宽设施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知标志。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单位开发农村公路电子地图,并与导航地图数据对接,提供限高、限宽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