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

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