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县道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

未纳入公路规划的农村道路,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