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屈家岭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7,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29 articles
本条例所称屈家岭遗址,是指位于京山市和屈家岭管理区交界处,以屈家岭遗址点为核心,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群。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
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屈家岭遗址保护工作。
市、京山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等主管部门和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屈家岭遗址保护相关的工作。
(一)承担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编制相关的工作并具体实施;
(二)对涉及屈家岭遗址的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协助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四)开展与屈家岭遗址相关的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等活动;
(五)负责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屈家岭遗址博物馆的管理工作;
(六)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向屈家岭遗址保护相关单位通报屈家岭遗址考古发掘、利用等信息;
(七)其他与屈家岭遗址保护相关的工作。
鼓励本市中小学校将屈家岭遗址保护常识纳入教育内容,并利用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屈家岭遗址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主题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鼓励利用屈家岭考古遗址公园、屈家岭遗址博物馆等场所和设施,创建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基地,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侨眷开展文化交流活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屈家岭遗址保护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
市人民政府、京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涉及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的,应当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
屈家岭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与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相衔接,促进屈家岭遗址保护与乡村振兴的协调发展。
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屈家岭遗址保护界桩并予以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屈家岭遗址保护界桩。
(一)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
(二)环壕、房址、墓葬、窑址等遗迹;
(三)陶器、石器、骨器、玉器、炭化稻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对象。
屈家岭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护对象进行调查登记,分类建立保护对象名册,制定保护措施。
(一)擅自进行与屈家岭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进行打井、挖塘、挖渠、取土、垦荒、深翻土地、平整土丘、建坟、立碑、焚烧等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活动;
(三)种植危害屈家岭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植物;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屈家岭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与屈家岭遗址自然环境、历史风貌不相协调或者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予以改造或者依法拆迁。对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在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村民住宅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将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民、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对迁出安置的居民、村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补助。
在发生危害屈家岭遗址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屈家岭遗址存在安全隐患时,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屈家岭遗址保护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利用屈家岭遗址拍摄影视剧、广告和其他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接受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确保屈家岭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