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

在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村民住宅用地。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京山市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屈家岭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将屈家岭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民、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对迁出安置的居民、村民,应当尊重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补偿、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