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城镇供热用热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22年8月2日定西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供热服务,是指为满足热用户用热的需要,供热经营企业向热用户提供供热产品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总称。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从供热系统获得热能的单位或者居民用户。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民政、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供热用热服务职责。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经营企业参加。
供热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向供热经营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移交后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维护、维修。
(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组织安全生产;
(三)为热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并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力合同;
(四)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新,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气温异常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
充水试压和供热期间,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异常情况的,热用户应当及时维修,也可以委托供热经营企业维修。相关费用及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期内,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用户。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导致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用热费。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单位室内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力合同中约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要求供热经营企业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测温;热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测温,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
住宅小区内共用供热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设备维修、二次换热等产生的费用应当计入供热成本。
具体交纳基本热费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热用户申请停止集中供热后又私自接通供热设施用热的,供热经营企业按全额追缴热费。未办理暂停供热手续,自行停止用热的,供热经营企业不予减免热费。
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供热经营企业进行维修。
供热经营企业在对供热设施维修、养护时,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因供热设施维护、改造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需要相关热用户配合的,由热用户、物业服务人、供热经营企业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配合,相关热用户不得拒绝。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应急备勤。
(一)未充水试压、低温运行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热用户暂停用热的;
(三)不按规定处理热用户投诉的;
(四)不及时组织抢修的;
(五)擅自推迟供热、中断供热、未按规定供热期限提前停止供热的;
(六)无故未向热用户退还用热费的;
(七)其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的;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家用换热器、管道泵等设施的;
(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的;
(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的;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的,关闭供热设施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的;
(三)擅自将自有用热设施与供热管道连接的;
(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的;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的,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的;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