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的,关闭供热设施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的;
(三)擅自将自有用热设施与供热管道连接的;
(四)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的;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的,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的;
(六)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