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时连续稳定供热。

供热期内,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用户。

因供热经营企业责任,导致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用热费。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