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供热期限一般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海拔等因素调整供热期限。

气温异常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

Local Regulations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