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2年6月23日晋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漳河流域,是指清漳河干支流、浊漳河北源干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榆社县、平遥县和太谷区的相关行政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漳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对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农业农村、审批服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的投资、运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鼓励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漳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宣传活动。
Chapter 2规划与协同
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漳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漳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维持漳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漳河流域周边区域的产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漳河流域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漳河流域生态保护监测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联动机制。
Chapter 3生态保护
漳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支持水资源与能源可持续发展。
鼓励推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经人工湿地净化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体系,优先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农业灌溉和市政杂用,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
源头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清漳河源头、浊漳河北源源头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水源涵养林,加强植被建设,促进生态自然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禁止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四)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倾倒垃圾、渣土等阻碍行洪物体;
(二)种植林木或者高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围垦湖泊、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开展规范化建设。排污口设置后,未经批准不得变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采取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的污染防治措施。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退水管理,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Chapter 4生态修复
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立项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妨碍河道行洪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