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