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和土壤污染。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退水管理,禁止农田灌溉退水直接排入水体。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