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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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3,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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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对军事设施保护坚持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协调发展、军地共管的原则。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设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向当地单位和个人进行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
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Chapter 2保护范围
下列军事设施所在区域应当划为军事禁区:省、军级以上指挥防护工程;战略导弹作战、试验、训练、储存基地及其指挥、技术工程;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武器试验、储存基地;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直接管理的通信枢纽、重要技侦基地、侦测台站;飞机洞库;军用大型军械、弹药、油料、爆材和化学燃料仓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重要军事设施。
下列军事设施所在区域应当划为军事管理区(其中已划为军事禁区的除外):有部队驻守的设防地域;团以上部队机关(含科研、设计、教学单位)和各种导弹区,部队营区、哨所;军用机场;地空导弹和高炮、雷达、观通阵地;常规武器试验基地;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固定台站,以及土地使用权属军队的天线场;团以上部队的靶场、训练场、训练基地;军用固定输油管线的泵站;军用仓库;以及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军事设施。
(一)军事禁区面积较小,仅在禁区内采取防护措施难以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军事禁区内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应当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
府、军事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踏勘后提出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未纳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由省军区或者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单位提出方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未纳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铁路、公路、管线等其他军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保护铁路、公路、管线等设施的规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标志牌由省人民政府制作,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统一发放,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设置地点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商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不得擅自设定、变更军事设施保护范围。
Chapter 3保护措施
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飞行管制部门审批低空飞行航路、航线,应当避开军事禁区。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射击活动,禁止修建可以通视军事禁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建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
道。国(境)外人员可以按照指定路线在通道内通行,但不得在通道内滞留。
(一)在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一米范围内钻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或者腐蚀性物质;
(二)在市区外通信线路两侧各二米、市区内通信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栽种植物;
(三)在地下通信线路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矿、采石,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四)在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确需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进行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农田建设施工,架设线路,敷设管道等的,应当经通信线路管理单位同意,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
(一)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卸铁路设备、器材;
(二)在铁路专线两侧各八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砂、取土、挖沟、采空作业;
(三)在威胁铁路专线安全的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仓库,或者爆破、采矿、采石。
(一)损坏管道,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或者在管道上接口;
(二)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三)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四)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采石、用火、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种植林木;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爆破;
(六)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
(一)擅自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擅自在输电线路上接线,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二)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竹木,烧窑、烧荒,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影响供电安全的物品;
(三)在地下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栽种深根植物。
事助航、导航、测量等标志,可以由主管单位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人员看护,并签订看护协议,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其使用效能不受影响。看护人发现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编制、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
(三)开辟口岸、贸易区、旅游景点;
(四)申请核电、风电、火电、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听制止的;
(二)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
(三)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的;
(四)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描绘和记述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由军事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