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依法保护军事设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设有军事设施的县(市、区)设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