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军事禁区及其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军事管理区的划定、调整或者撤销,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军事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踏勘后提出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未纳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由省军区或者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单位提出方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未纳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用铁路、公路、管线等其他军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保护铁路、公路、管线等设施的规定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