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51 articles
(2022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保安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属于辅警。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以及机构编制、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Chapter 2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巡逻、值守,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三)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网络安全、禁毒、出入境管理、防火等宣传教育;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受案登记、接受行政案件证据、采集案件信息、治安调解、送达行政案件有关文书;
(二)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三)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临时保护性措施;
(四)治安检查以及人员聚集场所安全检查;
(五)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八)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
(九)涉案财物管理;
(十)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接受申请以及信息采集、核对、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警犬训养、警航地勤、新媒体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仓储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辅警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务装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辅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协助开展与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技术侦察;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
(四)保管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辅警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等职业保障;
(二)获取薪酬,加入工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休息休假等;
(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等培训;
(四)对所在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七)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公安机关的荣誉、形象;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
(五)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六)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3招聘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结合实际,科学研究和测算分析辅警总需求量,制定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实名制建设,优化工作岗位和流程,提高辅助执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辅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十八周岁以上;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勤务辅警应当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聘文职辅警的,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受过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
(三)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因严重违纪违规被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Chapter 4管理和监督
新聘用的辅警上岗前,公安机关应当举行入职仪式。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辅警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层级管理、表彰奖励、优待抚恤等配套制度。
考核结果作为层级管理、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特别优秀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和事业编制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认定标准、条件以及适当照顾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辅警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确因工作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着辅警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和使用工作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等。
辅警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标志标识、工作证件、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不得将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工作交由辅警承担,不得将本人使用的数字证书等交由辅警保管或者使用。
(一)本人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纪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故意隐瞒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Chapter 5职业保障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辅警薪酬待遇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危险性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退休按照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Chapter 6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履行职责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应当责令其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