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全省辅警服装式样、标志标识,统一制作配发工作证件和编号。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辅警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确因工作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着辅警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和使用工作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等。

辅警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标志标识、工作证件、装备等交回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