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文职辅警协助开展下列工作,应当在人民警察的指挥或者带领下进行: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接受申请以及信息采集、核对、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警犬训养、警航地勤、新媒体运营维护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维护、仓储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开展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