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2年6月14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市政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城市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以及其他可纳入管廊的市政公用管线。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本市管廊规划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为本市管廊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廊建设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在管廊地面构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合作投资建设的管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协议约定的管廊运营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管廊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纳入全市市政地下基础设施信息管理系统。
Chapter 3运营和维护
(一)实行管廊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巡查、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二)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日常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制定管廊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对管廊内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及时制止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一)建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敷设管线,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检、维护和管理;
(三)施工时对管廊及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
(五)及时处置管线安全隐患或险情;
(六)及时清理废弃管线及生产作业产生的垃圾、废水;
(七)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八)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九)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有偿使用费由管线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制定的参考收费标准执行。
Chapter 4安全保护
管廊安全保护范围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三米,上至地面;安全控制区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十五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五十米。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调整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区范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管廊安全控制区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管廊;
(二)堆放垃圾、杂物、渣土、易燃易爆物质,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气体;
(三)覆盖、涂改、移动、拆除、损坏管廊安全警示标识;
(四)擅自开启孔口、盖板和进入管廊;
(五)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管廊运营单位对施工作业进行安全跟踪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及时调整施工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
管廊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管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并及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