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管廊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巡查、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二)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日常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制定管廊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对管廊内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及时制止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并报告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