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管线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敷设管线,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检、维护和管理;
(三)施工时对管廊及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制度,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
(五)及时处置管线安全隐患或险情;
(六)及时清理废弃管线及生产作业产生的垃圾、废水;
(七)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八)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九)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