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划定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区,向社会公布。

管廊安全保护范围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三米,上至地面;安全控制区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十五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五十米。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调整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安全控制区范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管廊安全控制区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