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2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地产有关的土地、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经济、适用、节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和成品住宅发展。
Chapter 2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前,应当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等内容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一)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二)住宅生活用水已经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三)住宅用电已经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四)住宅小区采用集中供暖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供热管道的敷设,并接入供暖管网;
(五)住宅小区具备接入燃气管网条件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接入燃气管网;
(六)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已经纳入永久性城镇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纳入系统需要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七)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八)住宅小区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道路相连接的,已经完成小区内的道路建设;
(九)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建设已经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
(十)已经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十一)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并与施工工地间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十二)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项目,已经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书面合同。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3房地产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已经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照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经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装修标准、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五)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积极推行房屋租赁网上登记备案。
Chapter 4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者规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