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范商品房建设,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经济、适用、节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和成品住宅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