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装修标准、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五)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