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

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者规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