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