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4,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1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1年4月30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具有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包括湖泊、河流、沼泽、库塘等湿地。
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决定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湿地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
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Chapter 2规划与保护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北河中湖南库塘湿地特色,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资源调查数据应当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采取湿地保护和利用措施的依据。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建造坟墓;
(三)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他水生生物;
(六)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七)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Chapter 3利用与修复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征收列入名录的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
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对因自然原因退化或者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需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组织修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方式,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湿地修复。
Chapter 4监督管理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二)指导湿地修复工作,加强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湿地的调查、监测、评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投资重大湿地保护项目的审批;配合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二)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湿地保护投入政策。
(三)生态环境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业污水治理、排污口设置、督促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中,与湿地保护工作相衔接,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质量。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小微湿地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湿地公园等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道路交通、航道、码头规划建设中做好湿地保护修复。
(六)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湿地保护,开展湿地生态补水、水域生态清淤等工作。
(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资源保护、农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推进湿地及其周边区域生态农业建设。
(八)文广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湿地文化宣传和湿地生态旅游,提高公众湿地生态保护意识。
(一)负责湿地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
(三)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科普教育;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湿地科学研究;
(五)防治湿地有害生物;
(六)制定湿地保护应急预案,设置安全设施,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七)劝阻、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八)开展其他湿地保护活动。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有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