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等。
市级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由所在地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