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