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湿地保护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决定全市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湿地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