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因违法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责任主体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负责修复。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责任主体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对因自然原因退化或者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确需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组织修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方式,激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湿地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