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对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增强湿地生态功能,提升湿地生态质量。

因公共利益确需占用、征收列入名录的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

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