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2,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48 articles
(2021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引江济淮工程,是指沟通长江淮河流域,涉及安徽、河南两省,以城乡供水和发展江淮航运为主,结合农业灌溉用水和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工程。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保护,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水质保护和建设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引江济淮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水质保护、供水保障、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与河南省相关方面的联系,推进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行和保护工作的协调合作。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的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巡查排险、应急抢护等工作。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引江济淮工程,科学规划文化旅游带和精品线路,建设引江济淮文化旅游示范工程,推动文化旅游产业与工业、农业、生态环境等产业融合发展。
Chapter 2管理和保护范围
(一)引江济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
(二)水闸(涵闸)、船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开明渠、过鱼设施等;
(三)调蓄水库、作为输水渠道的现有河道和湖泊。
前款第三项规定涉及河道、湖泊的,其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引江济淮工程涉及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尚未划定保护范围的,由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新开挖的无堤防河道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明渠输水工程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三)暗涵、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垂直上方地面以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二十米以内的区域,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少于十米;
(四)穿越河流的倒虹吸、渡槽等交叉工程为从管理范围边线或者建筑物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二百米不超过五百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五百米不超过一千米以内的区域。
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疏浚扩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中新建、改建具有“拆一还一”性质的道路、桥梁、渡槽、倒虹吸等河道交叉建筑物、专项设施,以及新建的影响处理工程、水质保护工程,过鱼设施等,交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运营管理。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设立保护标志、安全隔离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船舶通航安全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三)在堤身、护堤地和调蓄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放牧、开展集市贸易;
(四)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五)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引江济淮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引江济淮工程运行、危害引江济淮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Chapter 3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引江济淮工程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方案,会同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建议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区域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生态破坏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量调度应急预案进行调度或者处置。
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引江济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在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工程供水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供水协议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计量方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农业用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引江济淮工程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Chapter 4航运管理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船闸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遇到恶劣天气、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生态保护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等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Chapter 5水质保护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的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建设湿地、防护林等生态隔离保护带,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供水安全。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职责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污染、破坏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区域水质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实施干线生态林带工程,加强森林、湖泊、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治理,加强国家级和省级野生动植物保护。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情况的监督,并将其纳入对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在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及其主要支流入河口、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交界断面设立水质自动监测设施,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手段对所在地水体水质进行监测。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和水上服务区应当配套建设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与转运、处理处置设施有效衔接。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
(二)不按照规定制定或者拒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三)不依法履行水质监测职责的;
(四)遇到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生态保护需要时,不采取相应管制措施的;
(五)其他不履行工程管理职责的行为。
(一)防汛抗旱期间,未配合履行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巡查排险、应急抢护职责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
(三)不按规定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拒不执行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
(四)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继续供水的;
(五)虚报瞒报有关信息,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不履行建设运营职责的行为。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