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引江济淮工程航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人员、装备与设施,并接受航运突发事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调度和指挥。
遇到恶劣天气、特殊水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堵塞等对航行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生态保护需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限时航行、单向航行、封航等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