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明确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的主管部门,建立引江济淮工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引江济淮工程的保护,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征地拆迁、水质保护和建设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