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的梯级枢纽工程以及新开挖的渠道、航道,由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

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疏浚扩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运营管理。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中新建、改建具有“拆一还一”性质的道路、桥梁、渡槽、倒虹吸等河道交叉建筑物、专项设施,以及新建的影响处理工程、水质保护工程,过鱼设施等,交由原产权(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运营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