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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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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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Chapter 2选型与施工
电梯设置、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通信运营商应当保证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通信运营商安装设备。
鼓励住宅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零部件和机房、井道、底坑等进行检查,不符合电梯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使用。
电梯轿厢装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
Chapter 3使用安全管理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业主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责任人代为履行使用管理单位义务,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确定责任人的,不得使用;
(四)出租、出借场所配有电梯的,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出租方、出借方为使用管理单位;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落实使用管理单位。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建立使用安全和责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改造的,在改造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将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固定在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出入口显著位置;
(五)保持电梯应急照明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行,落实值班人员负责电梯运行期间的应急响应;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电梯自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七)劝阻不安全、不文明乘用电梯行为;
(八)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
(九)电梯停用前,应当对轿厢进行检查,防止轿厢内滞留乘客;
(十)运载物品可能造成电梯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十一)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十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监督;
(十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作出记录;
(十四)电梯停止运行,应当及时公告停止运行原因和恢复运行时间。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并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三)编制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工作;
(四)张贴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
(五)管理电梯钥匙;
(六)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立即组织救援;
(七)监督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八)组织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事故救援,协助事故调查;
(十)发现电梯安全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电梯,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禁止在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加装或者设置影响应急救援、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设施或者障碍物;禁止在轿厢、机房、井道、底坑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梯安全的设施或者物品。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高负荷运行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实施重点管理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全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视频监控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电梯监控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除事故调查、故障分析、行政执法和司法调查等,不得复制视频资料。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强行开启、撞击、倚靠电梯门;
(四)用身体、物品阻挡关门;
(五)在自动扶梯上逆行或者使用童车;
(六)在电梯上打闹、蹦跳,在出入口滞留;
(七)拆除或者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标志、标识;
(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或者抛扔杂物;
(九)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运行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乘用电梯应当由成年人陪同。
利用乘客电梯运载装修材料和建筑垃圾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一)已经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业主共同决定,按照规定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协商解决。
Chapter 4维护保养
在本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录入本市电梯综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录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现场作业不得少于二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设立二十四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
(四)实施或者配合应急救援机构救援;
(五)真实、完整记录每台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含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六)协助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专项应急预案,配合使用管理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七)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Chapter 5检验和评估
生产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应当在申请表中注明电梯的设计选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
(二)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等致使电梯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重新使用的;
(四)其他规定情形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的当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安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传输相关检验数据。
检验中发现未进行监督检验交付使用、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使用管理单位改正,并向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次数的;
(二)故障发生频率高,并且所有权人同意评估的;
(三)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评估结论报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电梯所有权人。
电梯安全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依据。
Chapter 6监督管理
(一)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二)涉及使用安全投诉较多的;
(三)近两年发生过电梯安全事故的。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管理,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就电梯设置、选型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无法送达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可以将监察指令张贴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同时将监察指令副本抄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接到检验机构关于电梯未进行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报告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意见通知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Chapter 7应急处置与救援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所维护保养的电梯类别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
被困乘客还可以拨打本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专线号码96333,向电梯应急处置员报告电梯应急救援识别码,由电梯应急处置员通知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相关单位实施救援。
发生电梯事故,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发生电梯事故,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因意外停电,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启用备用电源恢复电梯供电的,应当对电梯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不能立即恢复供电的,应当及时对电梯轿厢进行检查,有被困人员的应当及时解救。
Chapter 8法律责任
使用管理单位指使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电梯钥匙的;
(三)未按照规定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
(一)未落实值班人员或者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不履行职责的;
(二)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维护保养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的。
附则
(一)使用管理单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使用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规定的“运营使用单位”,是指所有权人或者受所有权人委托对电梯使用安全进行管理的单位;
(二)与使用安全相关的设计,是指电梯的设置、选型、供配电等;
(三)主要零部件,包括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悬挂及端接装置、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玻璃轿壁、棘爪装置、液压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扶手带、梯级(踏板)链、滚轮等;
(四)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以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附加制动器、限速切断阀(或者节流阀)等;
(五)电梯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乘客被困两个小时以上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