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以下电梯实施重点管理,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自行检查的频次和维护保养的项目、频次: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二)高负荷运行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四)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使用的;

(五)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实施重点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