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电梯钥匙、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移交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