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45 articles
(2021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组织开展独居、孤寡、困难居家老年人定期巡访工作;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登记老年人基础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收集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Chapter 2设施规划与建设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达标配置。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层以上的,应当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
未通过审核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
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配置。
乡(镇)敬老院应当保证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并逐步向周边开放,形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为特困、高龄、失能、残疾等居家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鼓励和支持已经建成并符合要求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Chapter 3服务供给与保障
(一)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标准的养老服务;
(二)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的居家紧急救援服务;
(三)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标准的失能护理服务;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健康咨询等服务;
(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三)提供优先就诊、用药指导和预约转诊等服务;
(四)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尊严和隐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
鼓励和支持对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开展免费培训,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倡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校学生参加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为高龄、独居、空巢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帮助。
Chapter 4监督管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不恢复原状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经合法登记备案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组织。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休闲娱乐等养老服务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