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不恢复原状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