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