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